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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能源、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及煤泥矸石等综合利用、火电脱硫机组发电。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推广应有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电力用户无功功率管理,降低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和电网线损。推进高效节能电厂建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十三)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建筑设计、建设和使用要注重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积极稳妥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二十四)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和完善职能交通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推广液化天然气、醇类等清洁能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认真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科学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五)加大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的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制度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强制性能效标准。对汽车、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要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加强对节能、节水和环保等领域的检验监测机构的扶持。
  (二十六)加强统计、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减排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和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充实管理力量。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节能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各级政府都要加强节能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依法开展节能监测。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市级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水平,部分县级监测站监测能力满足减排需要。市环保监察机构监察力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级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达到三级标准以上。积极开展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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