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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八)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节能减排工作。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县、特区、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市有关部门和各县、特区、区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对全市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建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各县、特区、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逐步建立能反映各县、特区、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监测能源消耗及节能降耗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建立能源消耗监测预警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统计,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建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台帐,及时调度减排措施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二十)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内容或节能分析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转报。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备案项目,未报送项目节能方案或项目节能方案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对现有污染源削减量和建设项目新增量实施统一调度、分配、置换。建设项目必须首先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排放量,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审批。对超排污总量、执行关停淘汰政策不到位的县、特区、区实行“区域限批”。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审批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情况定期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一)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目标是节能56.9万吨标准煤。必须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重点企业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监测体系,认真执行能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能源管理。重点企业要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编制节能减排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与各级政府签订的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测,定期通报主要产品单耗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通报节能监测结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对主要污染物未达标、达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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