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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府发〔2007〕2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六盘水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六盘水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7〕25号)精神,促进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出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防治环境污染为核心,以增强节能减排意识为基础,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为主要途径,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手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 8.82吨标准煤下降到7.0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含电力)由2005年4.95 万吨减少到 4.39 万吨,削减11%;化学需氧量由 2.285万吨减少到 2.07 万吨,削减9.2%;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标准以及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县、特区、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县、特区、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及产业政策,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 56.93 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56万吨;今年实现节能 15 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 0.15 万吨。制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方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区域功能转化、行业结构调整和零星工业点整合,淘汰钢铁、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中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耗能设备和产品。加大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力度,淘汰生产能力低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对不按期淘汰的,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进一步加强对高耗能产业中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工作,不定期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特区、区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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