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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中心城区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查处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市交通局、市运管处:参与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区、县运管部门参与打击“黑车”专项行动。
  市财政局:负责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罚没资金的管理和罚没财物的处置;负责安排工作经费和核拨举报奖励金,保障打击“黑车”行动的顺利进行。
  市残联:协调区、县各级残联,负责打击“黑车”专项行动中涉及残疾人的疏导工作,与相关部门配合,制止蓄意滋事、扩大事端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以及创建凉都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市中心城区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本工作方案明确的分工和职责,选派精干人员,落实工作车辆及工作经费。抽派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认真开展工作。
  (三)严格按规定处理非法营运车辆。对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一律予以暂扣,集中收停在市城管局停车场,统一由打击处理组按相关法规处理,罚没款及罚没财物上缴市级财政,并切实做好车辆资料的登记和保管。
  1.所有非法营运车辆均按10000元/辆·次予以处罚;车主不接受处罚或无人认领的,自暂扣之日起超过3个月后,将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一律上交市级财政。
  2.对暂扣的无牌无证车辆,车辆已满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不足3个月,或不能确定车辆使用年限的,按规定处以罚款后统一交市金属回收公司作报废解体;车辆未满使用年限且剩余使用年限超过3个月的,按规定处以罚款后,须交纳保证金10000元,限期办理落户手续。
  3.对套用出租车专段号牌非法营运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制售使用假牌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由客管部门对非法营运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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