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名单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责任追究范围
(一)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以及相关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
2、不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不及时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防疫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
4、畜禽扑杀补助措施不完善,免疫、疫情测报等政策不明确,或动物防疫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到位,导致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不落实的;
5、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不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调查的。
(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
3、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队伍,或配套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4、未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三)农业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本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议,或不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拟订的强制免疫计划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要求,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