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农贸市场、畜禽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卫生部门。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员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财政部门。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质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贸粮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制定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管理;督促屠宰厂(场、点)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采样监测工作。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铁路衢州站、市检验检疫局、市司法局、衢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相关单位,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07〕51号)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督促所监管的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业主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帐等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整改所发现的问题,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