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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衢政发〔200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制度精神,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部门政绩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促使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衢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

  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上一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委员会(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防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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