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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船方委托港方代办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业务,可采用单项计费或综合费率计算的办法,按所提供劳务的实际成本,由双方商定费用,但不得超过全程运费的6%。

  驳船取送费

  第二十三条 港口拖轮取送驳船到港区内的非港方码头装卸货物,按下列规定向货方计收驳船取送费。
  1.按吨公里计算,5公里以内(自港口中心锚地起,按单次里程计算)每计费吨0.50元,超过5公里的,每超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每计费吨加收0.10元。

  2.每艘驳船取送得起码收费额为30元。

  货物保管费

  第二十四条 堆存在港口仓库或堆场的货物,超过规定免费保管范围及免费保管期限,均按“货物保管费率表”(附表)的规定由仓库、堆场所有单位向货方计收货物管理费。

  1.进港货物:自发出提货通知后的第二个零时起至货物提离库场当日止计算收取货物保管费的时间。

  2.出港货物:经港方提定日期进入库场的,自货物进入库场的当日起至装船前一天止计收保管费,经承托双方协商也可按包干天数计收。但非托运人责任5天后货物仍未装船者,第六日起不得再计收保管费。已进入库场的货物因货方取消托运,自货物进入货场的当日起至提出的当日止计收保管费。

  3.非港方办理船舶承运的货物,自货物进入库场的当日起,至货物离开库场的前一天止计收保管费。

  4.烈性危险货物和油罐存油按实际存放天数计收。

  5.存放货物发生数量不符时,自更正的当日起,按更正数量计收。

  第二十五条 货物保管费均按货物运输计费吨计收。

  第二十六条 对不及时提取积压在港的货物加收货物延期保管费,进口货物,自发出提货通知的此日起,限三天内将货物提走,超过二天的,从第四天起除按规定核收货物保管费外,另加收货物延期保管费,整批货物每吨日0.50元,1吨以下的零星货物每100千克每日0.20元,超过10天以上的加倍计收。

    货物保管费率表(附表)

  项目      每吨天费率(元)
  仓库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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