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正在施工的工程船舶以及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港内工作船舶除外)。
第十七条 对在停靠码头、趸船的船舶外舟当系泊的船舶以及系泊在趸船前后两端的船舶,均视同停靠码头,征收停泊费。
第十八条 由于扎水、气候影响或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留泊以及船舶在锚地停泊的时间,均免征停泊费。
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凡在港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范围内使用岸线(水域、滩地)的单位或个人,均由港务管理部门收取使用费。
1.单位自建的各类码头、泵房,按使用岸线长度计算,每米每月缴纳岸线使用费1.00元。(不足1米按1米计算)
2.设置的水泵船和其他工作船,每艘每月缴纳水域使用费15元。
3.竹、木排按使用岸线长度,每月每米缴纳水域使用费1.00元(宽度以10米折算)。
4.港区内滩地堆放货物,按每吨每日0.10元缴纳滩地堆放费(竹、木每立方米按1吨计算)。
船舶代理费
第二十条 船舶代理费是港口为船舶代理下列运输业务,向船方收取的费用,其代理业务有:
1.组织货源,受理托运计划,安排货物积载、编制、绘制计划积载图(表)和实际积载图(表),拍发货电。
2.申请引水、联系泊位和行李、包裹、货物装卸,联系作业、拖轮、浮吊。
3.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4.办理行李、包裹、货物的承运、验收、到达通知、交付等客货运作业和手续。
5.发售航方提供的客票,制作客、货运输票据及有关票证。
6.计收、结算客、货运输费用。
7.提供旅客候船设施、查验客票。
8.处理属于船方责任的违约和客货运事故。
船方自愿放弃其中某项代理事项以及港口尚无条件代理其中某项工作,代理费仍然照收。
第二十一条 船舶代理业务费按本航次全程运费的下列费率向船方计收:
1.货运:出口按4%;进口按1%。
2.客运:旅客行李、包裹出口按15%计收(含其他综合服务费),进口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