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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失效]

  2.在中途港停靠的客、货船,按实际上船的旅客人数(每5人折1净吨)和装卸货物的吨数(按每货吨折合1净吨)分别计征;

  3.港区内或港区外从采砂船到本单位销售砂场的短途砂石运输船,港区内的货运驳运船舶,一律按每五天进出港各一次计征。

  货物港务费

  第十二条 货物港务费是货物进、出港口,由港务管理部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收的一种规费。货物港务费分别按货物进口或出口计费每吨次0.30元征收(其中:自产、自运、自销的砂石按每吨次0.20元征收。并由运销单位代向购货方收取。)

  第十三条 下列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

  1.邮件(邮政包裹除外)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2.船舶自用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和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3.随活禽、畜同行的必要饲料,运输途中出生的牲畜;

  4.使领馆、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军用物品;

  5.进港未卸、换单后又原船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

  6.用于本港港口建设的物资、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7.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区内的货物。

  第十四条 货物港务费统一上缴后,按35%返回给码头所有者,作为码头前沿航道港池水深的维护等专项资金;35%留给当地(市)港务管理部门,作为港务管理经费和港口公用设施维护费用;30%由省港务管理部门作为全省港务管理及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经费,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停泊费

  第十五条 停泊费是船舶停泊码头、趸船、浮筒,由港务管理部门向船方征收(或码头所属单位代收)的一种规费。停泊费按日、以船舶净吨(拖轮按功率)计征,每净吨(千瓦)-每日0.10元计收。

  第十六条 下列船舶均应征收停泊费:

  1.旅客上下及货物装卸完毕办妥交接4小时以后,或拖驳船队编解4小时以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等修或检修的船舶(边装卸边检修的船舶除外);

  3.避难来港在警报解除4小时以后,继续留泊的船舶;

  4.旅游船舶及非港口(本泊位所有者)代理又非港口工人进行装卸作业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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