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失效]


  4.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和换算吨。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如换算重量小于实际重量时,按实重计费。

  每张计费单每项货物计费吨的尾数按10千克进整。

  第五条 港口费收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张计费单每项尾数的费用不足0.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每张港口费收单据起码收费额为0.50元。

  第六条 对应支付的港口费用,除签订有协议者外,应在结算当日一次付清,逾期支付者,应自结算的次日起付清的当日止,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章 港口费用的结算



  船舶港务费

  第七条 船舶港务费是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由港航监督部门向船方征收的一种规费。按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计征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每净吨0.12元。

  靠泊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码头作业的船舶,其船舶港务费亦按本规定征收。

  第八条 客船(含旅游船)、客货船;短途(80公里以内)货物运输船舶和县市水运专业企业的船舶,船舶港务费按上述费率减半征收。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1.避难或遇难船舶;

  2.执行公务的军事、公安、消防、港航监督、海关、检疫、航标船舶以及捕鱼、非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船舶;

  3.拖带驳船的拖(顶)轮、换轮不换驳的驳船,在港区以外自然坡岸停靠的船舶;

  4.不满1净吨的货船以及进港或出港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的船舶。

  第十条 凡进港没有卸货或下旅客行为的船舶,免征进港船舶港务费,出港没有装货或上旅客行为的船舶,免征出港船舶港务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以航次计征船舶港务费的规定“

  1.一日可航行两航次以上(含两航次)的短途客运航线,按每两天计算进、出港一次,以船舶净吨计征(旅游船舶按实际航次计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