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湖南省交通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
([88]湘交运字第514号)
各地(州)、市、县交通局、物价局、省航运管理局:
为了加强港口费收管理,准确合理地计收港口费用,促进港口生产发展,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费规》),现随文颁发。
港口费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希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广泛进行宣传,以利《费规》的贯彻执行。
《费规》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现行的港口费收规定或办法均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费收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提高港口通过能力,准确合理地计收港口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港口(包括省境内长江沿线港口)航行或停泊的船舶(机动船、非机动船、趸船)、竹木排筏、进出口旅客、货物所发生的各项港口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港口费收应贯彻“以港养港”专款专用的原则,属于规费部分,实行统收统支,由各级港务管理部门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收;属于经营、生产部分,由提供劳务和设施的单位计收。港口费收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费收票据。
第二章 计费单位和结算办法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不足1吨按1吨计;以功率1千瓦(1.36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千瓦按1千瓦计。
2.以月、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月、1日、1小时的,均按1月、1日、1小时计算。
3.以米、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米、1平方米按1米、1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