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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5]65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

  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报建费用。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九项: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老城区30元/㎡,新城区20元/㎡;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

  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

  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

  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

  8、工程定额测定费:0.7元/㎡;

  9、白蚁防治费:2元/㎡;

  上述9项综合收费标准合计:老城区99.6元/㎡;

  新城区89.6元/㎡。

  本通知所指老城区范围为河套内城区东南向至已规划的章江大桥至贡江大桥干道连接线内侧;此外为新城区(包括前称干道连接线与东环路之间地段)。

  综合收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二、优惠政策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1)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2)下列项目减半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经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害工业外迁项目,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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