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落实部门工作责任。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内容和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受理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负责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新建建筑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中必须有节能专篇,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查、审批通过。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完工的不予通过验收,并责令整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节能设计质量。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把建筑节能内容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建设单位未提供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安装过程的监督,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安装的,应责令上述单位限期改正,凡未对建设项目采取节能技术措施和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予以竣工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产权证。

  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质量技监、税务、环保等部门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在抓好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推出一批示范节能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通过试点,积累推广建筑节能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的标准和规范,促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加快我市建筑节能的普及推广,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