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建筑节能是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解决我市能源供应紧张状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筑节能的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二)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在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及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2006年1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以及主体未结顶的在建商品住宅工程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外围护结构(屋面、门窗和墙体)强制执行节能标准,鼓励公共建筑实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2007年1月1日起,公共建筑强制实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到2007年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目标;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任务。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建设、发展改革、经委、科技、财政、国土、规划、质量技监、税务、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