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和逐步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及影响程度做出预报,为更有效地部署防灾工作提供依据,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国土局要会同市气象局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努力提高预报的准确度。
(四)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和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具体的年度勘查、治理、搬迁计划,落实资金和措施,及时消除隐患。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组织有专业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治理。
(五)加强公路沿线和旅游风景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交通和旅游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沿线和旅游风景点的地质灾害防治,责成建设和项目法人单位及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及时做好治理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六)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认真贯彻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需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
(七)继续做好县(市、区)小流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
在2005年开展小流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对衢江区的调查和评价工作;争取再启动2个县(市、区)的小流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
三、有关部门职责
(一)国土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计划。进一步完善防灾网络,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认真落实年度防治方案编制制度,联合气象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概率预报(警)系统建设,及时开展汛期值班制度,坚持灾情巡查制度,落实灾情速报、通报制度;灾情发生后,认真配合当地政府核查冲毁、淤积的耕地情况,帮助灾民落实重新建房用地;同时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组织技术人员及时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原因、规模,造成的危害及今后发展趋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意见。督促县级以上水利、交通、建设、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制定本部门防灾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