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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市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市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6〕25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市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前几年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做好深化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与省级主管部门做好衔接,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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