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底前,各个县(市、区)要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
5、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各县(市、区)要以国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摸和整治,要规范路口开口审批制度,对不合理的公路路口,要坚决封闭。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应予以清除,以保持路口的良好视线。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保证在夜晚照明的用电。重点要在县(市、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考核评价
市政府于每年12月,按照全省“平安畅通县(市、区)”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制订我市“平安畅通县(市、区)”的具体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考评,评价结果上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对达到“平安畅通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严峻形势,通过“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确保“三项指数”零增长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明确目标,强化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及本部门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进行周密部署,广泛动员,细化责任,抓好落实,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协作,强化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加强部门间协作和创建工作的横向交流,加强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提高我市的创建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检查、监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