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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七)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条 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衢州”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三)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四)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五)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宣传。

  第十五条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积极探索法制机构建设向基层延伸;

  (二)制定出台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汇编成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以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结合平时工作进行,具体内容以评分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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