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七)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条 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衢州”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三)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
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四)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五)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宣传。
第十五条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积极探索法制机构建设向基层延伸;
(二)制定出台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汇编成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以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结合平时工作进行,具体内容以评分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