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实行公告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制定行政决策规则;
(二)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三)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对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规范形式公布,并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规范性文件;
(五)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自觉执行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五)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