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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5〕5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政府对所属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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