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局、市电力局制定的《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
(市国土局 市电力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
为保障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衢州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电力线路工程的设计勘测与施工建设。
二、电力线路杆基、塔基占地补偿标准
电力线路杆基、塔基建设占用土地的补偿,按《浙江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浙计经〔1998〕215号),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建成后所占土地归电力主管部门使用,但不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一)杆基、塔基占地面积的计算及补偿。自立塔、钢管塔的塔基占地面积按塔基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计算;拉线杆(塔)的基础占地面积按每基杆(塔)5平方米计算,不带拉线电杆的按每基1平方米计算。杆基、塔基占地部分的补偿标准执行当地政府的区片综合价。
(二)杆基、塔基占地面积以外开挖土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因施工需要,杆基、塔基基础底部浇筑时开挖的面积会超出基础占地面积,对该部分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市区范围内种植0.2亩以上成片盛产期柑桔(胡柚)的耕地按14000元/亩(含土地复耕费2000元/亩)予以补偿;其它属耕地的根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不同,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并按2000元/亩补偿土地复耕费;非耕地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只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补偿土地复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