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对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行政监管责任。
(二)根据职责依法查处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
(三)根据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四、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每年春节前的食品安全综合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