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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对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行政监管责任。

  (二)根据职责依法查处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

  (三)根据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四、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每年春节前的食品安全综合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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