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的补充意见
(衢政办发〔2006〕69号)
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用地和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衢政发〔2000〕103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化进程若干问题的意见》(衢政发〔2003〕7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四至界线由市规划局公布)内因各类建设征用农村集体耕地的,适用本补充意见。其中: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即东至杭金衢高速公路东接线、衢江、衢江新区东边和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规划东线,南至黄家街道、花园街道界和崇文小区规划控制线,西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西接线外一公里,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范围内(除市政府已确定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管理的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住宅小区范围外),由市政府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按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其他范围的按属地管辖分别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负责。
二、留地面积的确定
留地面积的确定执行衢政发〔2000〕1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村,由国土部门按统计部门1999年度年报的人均耕地比例和耕地总面积,一次性核定留地总面积,并以村为单位建立留地指标核算帐册,实行指标使用登记管理。对已经审批留地和已货币兑付留地资金的,应从该村留地指标帐册中核减。国土部门在具体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时,留地面积的计算须与统计年报相同数量的耕地征用相结合,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年底兑现给被征地村。
三、留地政策的兑现
留地发展空间政策采用货币形式兑现。按被征耕地所在区域的商品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上浮15%,扣除征地成本(含征地补偿费和报批税费)后兑现给被征地村。基准地价按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四、留地面积的审批程序
由被征地村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出具被征地村1999年度统计年报人均耕地比例和耕地面积数,经区统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土部门审查确定留地面积、土地级别和应兑现金额,由负责支付资金的市、区政府(管委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