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衢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每年考核一次。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