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主线,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007和2008两年,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工和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禁新建造纸企业,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造纸企业一律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在2007年底前仍不能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停。从2007起,不再新批新建制革项目。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四、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十一五”期间,将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责任状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做好规划环评工作,从决策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土地利用有关规划,流域、区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予审批。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建设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鼓励工业项目进入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建设,新建工业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评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部门停止信贷,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并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建或者停产,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工作
以生态市建设总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建设发达的生态经济、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绿色生态吉安”的总体目标,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生态市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