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和管理。防雷减灾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吉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吉府发〔2006〕1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防雷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要加大农村防雷减灾的工作力度,加强农村防雷知识科普宣传以及防雷装置的安装和检测。
四、健全和完善我市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组织领导。气象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地的气象事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辖区内气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促进气象事业与经济社会共同发展。各级气象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强交流与合作,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在气象科技现代化、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气象台站面貌和基础设施、气象法制建设等方面达到全省一流水平,实现我市气象事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积极推进气象依法行政工作。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职能,加强气象执法监督,依法管理和规范涉及我市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加大对气象基础设施保护和对气象探测、公共气象信息传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雷电灾害防御、气球施放等活动的监管能力,确保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气象法制和气象知识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全社会了解气象、应用气象、支持气象的意识。
(三)健全气象事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切实加大对重大气象现代化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把增强气象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所需的事业经费以及天气雷达、卫星接收、中尺度自动气象站网、人工影响天气等为地方服务的气象基础设施的维持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地方津补贴、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四)大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围绕提高气象预报预测能力,建立气象业务与科研密切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构建气象科技创新体系。科技管理部门要支持气象部门对影响本地灾害性天气的发生机制、预测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将气象科研内容列入当地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气象部门要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合作,建立和完善科研与业务有机结合的机制,促进气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