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产100(含)吨-300(不含)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市高新园区内投资建设日产100(不含)吨以下聚酯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调水项目和总规模日供水2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调水项目和总规模日供水2(含)万吨-20(不含)万吨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内主要河流(通航段)的桥梁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市区跨县(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项目,除国家和省核准的市内主要河流通航段上的城市桥梁项目,跨市内河流不通航河段的城市桥梁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污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总库容3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卫生填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燃气: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高档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10(不含)万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宅小区,中心城区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公共事业性项目以及凡需市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城建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