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下水道和化粪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7〕20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中心城区下水道和化粪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下水道和化粪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下水道、化粪池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水道,是指排放雨水、生活污水及工商服务业污(废)水的管道;本办法所称化粪池,是指使粪便沉淀并发生发酵腐化,通过三格沉淀,使污水澄清,然后再排入下水道的构筑物。
第三条 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