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和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进行复核,复核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增减在15%以内的,其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增减超过15%的,其单价按预算定额单价乘以中标让利幅度(中标让利幅度=1-中标价/投标最高控制价),中标价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和投标人应按复核调整后的中标价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工程结算按财政部、
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执行。
履行合同时,工程量发生变更的,招标文件清单内的项目工程量有增减在15%以内的,其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招标文件清单内的项目工程量增减超过15%的和清单外的项目有增加的,其单价按预算定额单价乘以中标让利幅度(中标让利幅度=1-中标价/投标最高控制价)。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约束机制,减少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对设计图纸深度和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暂缓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建设工程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工程施工履约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围标串标嫌疑、哄抬中标价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合同有效履行,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二条 由省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体现
招标投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