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压证施工制度(水利、交通项目不含材料员和预算员)。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后才能签订合同,并至合同标完成70%工程量以上或主体工程完工后,凭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十八)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严格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项目业主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超过项目总概算10%的,应报原项目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二十)项目业主和投标人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合同单价(含主材单价)不予调整。投标人应考虑工程项目特点、主材市场价格等风险因素进行报价,工程风险差价由投标人承担或者受益。
(二十一)审计、财政部门应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和批复,审计报告书、工程决算批复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国债及国家补助资金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
(二十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启动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系统,记载并公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主体。
(二十四)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和《吉安招标投标网》发布。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均可通过《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和《吉安招标投标网》查询相关单位(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十五)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意见。省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