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招标条件
(四)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三项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应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项目情况向监察机关告知后,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方可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五)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六)严格招标文件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严禁设置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县(市、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市本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活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标前监督审查会。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招标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再办理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七)各县(市)要尽快建立涵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中心(有形市场),但招标投标中心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作为招投标活动的有形市场为进场各方提供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当地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进行进场登记和开标,对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不得拒绝进场交易。
(八)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制订(修订)本行业招标文件范本。
(九)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行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取消报名环节,实行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网上答疑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还应当设立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投标最高限价。资格后审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视为合格投标人。县(市、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市本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必须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具备同类工程施工经历。
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采用行业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
(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所在地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且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