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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通知


  (1)学习、宣传《纲要》的基本情况;

  (2)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3)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依法行政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等内容;

  (4)《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所列涉及本部门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5)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6)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设想;

  (7)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报告时间和形式

  1、县(市、区)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或者根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常务负责同志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2、县(市、区)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3、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月5日前书面向本级政府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同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当地政府,抄送当地政府法制机构。

  4、市政府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市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五、有关要求

  1、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贯彻落实《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做好报告工作。

  2、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要有措施、成效,也要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对问题整改要落实部门责任,限定整改时间。

  3、将执行报告制度情况列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认真执行定期报告制度的,给予表彰;对不按要求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4、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报告要及时审查,提出意见;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要按有关程序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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