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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字[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是我党和广大人民群众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是《兵役法》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我市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自2001年以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与《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中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城镇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15%的标准发放优待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从民政部门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各县(市、区)在落实优待金标准方面做法不一,有的连续多年不调整标准,有的按农业统计口径计算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致使优待金标准偏低,大多数县(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没有达到《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要求,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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