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前述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对在半年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到位却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二、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年内3次被发现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员工接触化学物质的毒害性、防护知识以及应急救援常识,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三、从严查处事故企业
因企业管理不到位为主要原因导致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1个月;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3个月;一年内发生3起死亡事故,或者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非法生产酿成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1年,并吊销企业所有证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执行。
四、严格执行停产整顿的相关措施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供应火工产品和生产用电。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要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擅自从事生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企业,相关部门和政府要及时在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告。
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矿山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属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矿山、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予以关闭。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2005年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的,以及未在2006年6月30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在2006年3月31日前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