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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赣市府字[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一些完全能够预防和控制的事故,一度重复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非煤矿山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露天矿山进行扩壶爆破、掏采崩落作业的;(二)人员提升系统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三)井下爆破进行点散火作业的;(四)开采井下永久性保安矿柱的;(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不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设计进行采掘施工的;(八)新建矿山边建设边生产的;(九)矿山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十)勘查项目以采代探的;(十一)存在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生产、储存、使用场所电器未进行防爆的;具有易爆、有毒危险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安装气体自动报警装置的;(三)压力容器、防雷设施未按期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四)经安全评价、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五)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依法及时报告的;(七)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登记、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八)存在其它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建立健全对上述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安监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县级安监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安监局。企业未按规定排查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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