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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委托村级组织或村组干部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县、乡两级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村级组织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设立向农民收费项目,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追收旧欠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四、要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
  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项政策。所议事项限于村级范围,且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出资或出劳由农民自主决定,不得要求农民既出资又出劳。开展筹资筹劳时要切实做到村议、乡审、县批、市备案,严格实行 “一事一议”负担卡和专用收据制度,防止乱议乱筹以及借“一事一议”乱收费、搭车收费等现象。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上年 “一事一议”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完善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积极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要深入开展对涉农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是群众自愿,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教育、国土资源、公安、人口与计生、物价、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在近期分别针对农民反映较多的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村建房乱收费、第二代身份证办证乱收费、农村计划生育乱收费、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一次涉农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切实巩固减负成果。
  六、要规范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各自收费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要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对实行免学杂费的地区,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得收取课本费。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变相摊派发行,严禁突破限额。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5〕13号)的规定,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坚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所涉及的案(事)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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