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有效地承接产业转移,根据2007年9月20日召开的全区迎接产业转移加快园区发展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充实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实领导小组,增加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教育厅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实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商务厅、环保局、招商局。
二、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经委。
1. 作为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负责全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及负责领导小组工作运转和召集事宜。
2. 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对全区的工业园区实行规范化管理。
3.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工业园区的建设情况,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分配工作。
4. 对引进入园的项目在技改扶持资金的安排上予以倾斜。
5. 牵头研究制定全区工业园区的布局规划和发展规划。
6.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工业园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做好申报国家级工业园区的前期工作。
2. 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协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对引进的入园企业在项目、资金方面的支持。
3. 根据实际,每年将一定数量的工业园区建设重大项目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之中。
4. 简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降低申报费用。
(三)自治区教育厅。
1. 负责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职业教育攻坚方案的实施工作,扩大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
2. 加快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发展,对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职业教育学校予以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