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我省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结合《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民工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卫疾控[2007]19号),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调查,做好农民工的登记造册及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传染病防治工作,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辖区城市建筑工地、大中型生产企业等农民工集聚的地方进行农民工及其子女情况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对从事个体等其他职业者,由其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对其管理,负责登记造册。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汇总,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到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二、加强监测,做好农民工传染病报告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聚集人群传染病的监测工作,聚集人群超过200人以上的,要设立主动监测点,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使用单位有责任帮助做好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要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农民工传染病发病情况进行及时报告。
三、加强管理,做好农民工疾病防控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指导和考核,重视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就医情况、疫情报告和追踪调查。各医疗机构做好农民工就医情况登记,发现疑似传染病例要及时通过网络进行直报,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和蔓延。
四、积极调研,掌握影响农民工健康的有害因素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人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民工聚集地,掌握当地农民工发病、死亡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特别是传染病发病情况和影响因素,掌握影响农民工健康的有害因素,研究解决当地农民工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现场调查处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经验,以便做好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