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1.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各工业园区原则上均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目前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园区,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待具备条件后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集体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2.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从2007年至2010年,自治区将从工业园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在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按1∶2配套,其他市按1∶1.5配套;一般预算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按1∶1配套,其他的县(市、区)按1∶0.5配套。自治区安排的补助金将根据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已建成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率情况分期拨付。各地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各市、县(市、区)财政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第一、第二年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3.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及税收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免收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五、优化园区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