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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各地级市、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接注入,其中本级一般预算收入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其他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其他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

  3.各地级市和县(市、区)的工业园区配套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收入,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

  4.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产;

  5.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

  6.国有战略投资者资本投入;

  7.民间资本投入;

  8.其他资本注入,包括工业园区外的一些国有资产注入等。

  (十二)资产经营。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市场开发,自有房屋场地租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投资服务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拓展空间,集约用地

  (十三)用地指标单列。对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实行倾斜政策。自治区每年在国家下达给我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切出一块实行计划单列,保障重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各市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安排给所在市(县、区)的工业园区。

  (十四)做好项目用地前期开发。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由园区投资公司进行前期开发,为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提供合理成本的工业用地。

  (十五)整合发展。加大对现有工业集中区的改造和整合力度,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工业集中区,统一协调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在招商引资上相互竞争。鼓励有实力的园区,以公司化运作方式,实施跨地区、跨园区的兼并、联合开发,提供区外服务。园区所产生的收益,可实行利益共享。

  (十六)整合可用土地。整合生态环境不良的土地和废滩、废矿、废弃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资源变为成本低、增值快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七)提高投资强度。实行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对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鼓励其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绿化率不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楼等非生产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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