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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参与土地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危险性、生态系统脆弱性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农业厅:参与土地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重要性、自然保护地现状等分析研究;提供全区农业(优势农产品)区划等相关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牵头开展人口集聚度分析研究;研究提出人口政策;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研究提出生态环保政策;牵头开展环境容量、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保护地现状等分析研究;参与土地承载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提供生态功能区划与规划等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参与土地资源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危险性、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保护地现状等分析研究;提供全区自然保护地现状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牵头开展经济发展水平分析研究;参与人口集聚度分析研究;参与指标体系测算工作;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参与经济发展水平、战略选择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测绘局:提供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统一工作底图,建立规划空间数据库,建成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参与建立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工作;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参与自然灾害危险性、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提供相关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参与自然灾害危险性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农业区划办:参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系统脆弱性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自治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提供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研究与编制工作,做好市县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

  五、工作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进度和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任务的要求,规划编制工作大致分为前期研究、分析评价、规划编制(包括制定区域政策)、规划报批等四个阶段。

  (一)前期研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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