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发展格局,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及意义
(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二)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大意义。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
--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发挥优势,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通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谋划我区经济布局、人口分布、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城镇化格局,既有利于明确开发的重点区域,也有利于通过完善区域政策,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