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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一)全面完成新一轮市、县(市、区)志编纂任务。目前《柯城区志》、《衢县志(1985-2001)》已编纂出版,《衢州市志》、《常山县志》、《龙游县志》、《开化县志》、《江山市志》续修工作按要求必须在2010年内完成。续修下限一般定为2005年。为适应社会对地方志多元化的需求,新一轮修志的产品要做到多元化,除了出版传统的印刷文本外,还应出版光盘等其他载体产品。

  (二)做好地方综合年鉴工作。目前市本级、柯城区、常山县、龙游县已经开展这项工作,要继续抓紧抓好。其他尚未开展的县(市、区)要在年内抓紧启动。

  (三)做好旧志整理工作。旧志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遗产,各级要重视旧志的整理工作,组织专人负责,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编制可供全文检索的光盘,并有选择性地出版一批纸质志书。

  三、切实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领导,做到“一纳入五到位”。地方志是“官修”的地方文献,编纂地方志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明确分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按照“一纳入五到位”的要求,把地方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领导、机构、人员、经费、条件到位。对于涉及修志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有关领导要亲自参与协调,提出指导意见,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为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健全机构,重视修志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常设机构,主管本行政区的地方志工作。要按照德、识、能、绩的要求,选配好主任和主编,组织好修志队伍。志书的承编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并落实人员,选好主笔。参与修志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三)把握质量,按规定程序审查验收地方志书。编纂地方志书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都要组织内部评议和专家评审,经上级地方志主管部门依法审查验收合格,方可公开出版。对于乡镇志、部门志、专业志等,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参照编纂地方志的有关要求,加强业务指导。

  (四)重视利用,推动社会读志用志。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读志用志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建立方志馆(室)或地情文献资料中心收藏、保存、管理各类地方志文献资料,积极开展地情咨询活动。也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广泛开展读志用志活动,充分发挥地方志促进经济社会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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