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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6〕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纲要》)已经颁布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纲要》精神,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地方志工作指导思想

  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地方志工作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和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以及志书编纂周期、地方志工作保障、志书质量、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做好地方志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从法制上保证了地方志工作的权威性。《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和发展地方志事业,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根据《条例》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地方志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存真求实和经世致用的基本方针,为实施文化名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要求,如期完成新一轮修志任务

  《纲要》对我省“十一五”期间地方志工作作了总体部署,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和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照《纲要》提出的要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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