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实行市外生猪及其产品入市报验备案制。凡从市外购进生猪的,必须经过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全风险评估,并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或牲畜耳标、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瘦肉精”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方可调入;从省外购入生猪的还必须在入境后向省际动物检查站申请报验合格;凡市外鲜猪肉(白条)、冷鲜肉及猪内脏等副产品进入衢州市区市场的,由供应商持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并报验,向商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三是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管。各级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尿液检测呈现“瘦肉精”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并会同农业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强宰前“瘦肉精”检测和生猪产品的检验。市本级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测,由市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检测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补助。检测呈“瘦肉精”阳性的生猪尿液复检费用和复检后仍呈阳性的生猪检测费由生猪供应商承担。
四是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集约布点。市区鼓励整合资源,发展上规模化、现代化的定点屠宰厂。各地要按照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新批屠宰场(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制镇分片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加强对猪肉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
一是加强信用管理,推行农贸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下同)、大型超市索证索票制。由工商部门牵头,贸粮、农业等部门配合,建立肉商、肉品批发商诚信经营档案,做到守信有奖、失信惩戒、有进有出,提高肉商经营队伍素质。凡生猪及其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并签订生猪及其产品安全责任书,确保肉类产品供应安全。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大市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肉类产品开展索证索票工作的力度,各市场产权主体和大型超市都应配设食品安全专管员。专管员要对进入农贸市场和超市的鲜猪肉、冷鲜肉进行查验登记、建立台帐。对无出厂合格证、检验检疫证和完税凭证的肉类产品,不准入市交易。市政府对市区各农贸市场安全专管员给予奖励性补贴。
二是建立机关、企业、学校和医院、宾馆等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统一配送制度。由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品牌肉”批发商直接配送到机关、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各集体伙食单位要索取肉品的相关票证,建立备查台帐。对集体伙食单位自行进货,导致不合格肉品进入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市区“放心肉”配送实施方案由市贸粮局会同市工商、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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