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管理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管理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衢政办发〔2006〕14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生猪生产、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法加强对生猪饲养、流通环节的监管,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加大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力度,推进以“安全、绿色”为核心的“放心肉”工程建设,构筑生猪及其产品安全供销网络,让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加强生猪生产管理,全市基本达到无公害养殖;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市区的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肉品供应达到“放心肉”标准;各县(市)的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全市90%以上的乡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75%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生猪饲养和饲料生产环节的监管。

  生猪饲养环节是确保肉品质量的源头。农业部门负责对生猪饲养环节的监管,指导生猪养殖户饲养无公害生猪,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同时,要强化对养殖场(户)和饲料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频度;对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并列入不予收购和代宰的“黑名单”,确保生猪质量安全。

  质量技监、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二)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一是建立生猪及其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猪供应商(猪肉批发商,下同)和生猪定点屠宰厂要与经农业部门认证的无公害生猪养殖示范基地(场、户)签订收购协议,建立安全生猪货源基地和生猪质量可追溯制度,不收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生猪,确保所供生猪品质。所有生猪必须持有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或牲畜耳标、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进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