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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归国华侨证》和《河南省侨眷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归国华侨证》和《河南省侨眷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外侨内〔2007〕16号)


各省辖市外侨办(侨办)、省直相关单位、省管高校及企业、中央驻豫机构: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两年多来,我省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依法行政、依法护侨方面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归侨侨眷的充分肯定,取得了较大成绩。随着我省经济增长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来豫投资发展、定居的华侨在不断增加,华侨华人的眷属也在大幅递增。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护侨力度,规范归侨侨眷身份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其侨益,我省决定启用新版《河南省归国华侨证》、《河南省侨眷证》(以下简称《归侨证》、《侨眷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侨证》和《侨眷证》的颁发时间、范围

  1、证书的颁发时间:正常工作日均为办理《归侨证》和《侨眷证》时间;2007年10月1日起,华侨回国定居者颁发《归侨证》,归侨、华侨在本省的眷属颁发《侨眷证》。

  2000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之间经省外侨办颁发的《归侨侨眷证》仍然有效。

  2、证书颁发的对象:一是归国华侨;二是归侨、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归侨、华侨有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鉴于新版证书使用计算机统一管理及专业打印机填写相关栏目,请省辖市外侨办(侨办)务必于2007年12月15日前到省外侨办领取新版证书,提前做好颁发的准备工作。

  二、申请《归侨证》和《侨眷证》所需材料

  1、归侨申请人,须提供归侨本人在国外定居和归国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

  2、侨眷申请人,须提供国外亲属(含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证件复印件,若提供证件材料信息难以识别,认定部门有责任要求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认(公)证书;港澳地区须出具外交部授权的驻港澳机关提供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国外华侨或归侨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若属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若属在校学生,可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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