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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促进我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现将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刘新文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郭宏伟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 枫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成 员:高 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济健 自治区民委纪检组长
      关 礼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黄 宇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杜 伟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知识产权局局长
      何利顺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冯振年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曾 东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陈映红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韦 波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林金文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张剑波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王凯志 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
      罗永魁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杨永峰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韦能雄 自治区法制办纪检组长
      朱树华 自治区外办纪检组长

  二、工作职责

  自治区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拟订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等。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自治区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韦波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今后,协调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协调小组下文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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