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评价和监控,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制定监控方案,并将安全评价结果和监控方案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重大危险源,应当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在生产流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七)监控方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对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
(四)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